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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防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清雪除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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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4 19:17

各部室、子公司:

为全面做好责任区域清雪除冰工作,确保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市民群众安全出行和道路畅通为目标,倡导以“机械化和人工清雪为主、融雪剂为辅助”的绿色清雪理念,精准、有序、及时开展城市清雪除冰应急作业,为广大市民群众安全出行和城市有序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人防集团城市防雪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集团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人防集团责任区内的城市清雪除冰工作。

指挥部由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元宾同志任指挥,各部室、子公司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资产部,由公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一)集团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集团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冰雪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分析、会商冰雪灾害信息;及时向日照城投集团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报告灾情;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

(二)各部室、子公司负责承担集团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实行雪日24小时值班制度;防冰雪物资筹备;管理范围内公园绿地、广场、及承建工地等区域内的防冰雪抢险救灾;职责范围内冰雪天气安全管理。

(三)综合部负责组织宣传集团清雪除冰工作进展情况,普及相关防护知识,营造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工程部负责指导督促在建工程项目做好冰雪天气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工作机制

(一)预警级别

按照冰雪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 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预警界别

(1)IV级预警,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造成影响。

(2)III级预警,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造成影响。

(3)II级预警,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4)I级预警,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2.预警发布及解除

集团指挥部按照日照城投集团指挥部发布的预警预防信息,及时通过通信网络传达至各部室、子公司。根据雪情控制程度,确定清雪除冰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各部室、子公司发布应急解除信息。

(二)物资储备

及时补充发放铁锨、大扫把、推雪铲等清雪物资到清雪一线,设备物资台账(详见附件1)。

(三)工作规范

各部室、子公司组织清雪除冰队伍对管理范围内的城区道路、特殊需要部位等开展清雪除冰工作。

1.工作顺序

按照“先主后次、先内后外、先陡后平、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开展,切实提升清雪除冰效率。

2.工作时限

若降雪发生在白天,需随时清除,大雪停后3小时内、中雪

停后2小时内保证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完成清除冰雪任务;夜间降雪原则上于次日上午7:00前完成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清除冰雪任务。

3.工作标准

专业化清雪除冰应达到“三净、四无、三不”标准。即:路面净、便道净、路牙净;无遗漏、无结冰、主干道无堆放积雪、暂存积雪无垃圾杂物覆盖;清雪不得损坏路面,积雪不得倒入收水井,含融雪剂积雪不得倒入草坪、花池和树坑内。

清雪除冰应做到辅道、人行道、办公楼出入口等市容环境责任区范围内在雪停后较短时间清理出满足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的区域,达到不积水、不结冰要求,清理后的冰雪应规范堆放,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安全通行。

五、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部室、子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部署要求,逐级明确责任、自觉落实义务,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底、权责统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雪除冰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一线作战,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雪除冰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部室、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制定清雪除冰工作方案,提前做好人员、机械、物资等储备保障,以及安全隐患排查、设施检修维护等工作;同时,组织安排应急值班值守,切实做到物资设备到位、应急响应迅速、快速处置有效。

(三)强化调度、及时督导。集团指挥部将加强对清雪除冰工作的协调、调度、检查和督导,对组织得力、行动迅速、效果较好的部门、子公司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绝履行清雪除冰义务或不按标准、时限完成清雪、清运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做好宣传工作,发掘清雪除冰过程中的先进事迹,聚焦重点对象,抓榜样典型,推动形成以上率下、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倡导全员参与清雪除冰,用实际行动为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贡献力量,为城市清雪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日照市融雪剂使用规程


日照市融雪剂使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雪天道路交通通行,规范融雪剂产品的使用管理,减轻融雪剂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经开区、高新区、山海天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融雪剂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各级防雪除冰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区域融雪剂使用 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规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融雪剂使用管理

第四条   融雪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采购或使用单位,提供由本市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级市《融雪剂》地方标准的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产品详细使用说明,并有责任和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的技术支持。融雪剂产品使用说明应包括产品主要成分、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和使用禁忌等内容。融雪剂的采购和储备 工作应于每年11月1日前组织完成。

第五条   除雪工艺(方式)的确定与组织应以减少路面面积积雪量及融雪剂撒施量为原则。

第六条   清冰雪作业应采用以机械除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为辅的作业方式。在保障道路交通通行的条件下,禁止过量使用融雪剂。

第七条   清冰雪时,融雪剂撒布范围限定在“五纵七横”等道路及其重要交通节点上,其他任何路段不得使用融雪剂。一般情况下,中雪、大雪时对市区海曲路、泰安路、淄博路、济南路、山东路、山海路、青岛路、北京路、临沂路、烟台路、迎宾路、合阳路等道路及以上道路196个重要交通节点进行撒布融雪剂, 遇有灾害性降雪,融雪剂使用范围由各级防雪除冰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决策。

第八条   中雪、大雪应先进行积雪清除,再根据路面上剩余

雪量,按规定的使用量进行融雪剂的撒施。

第九条   在高架桥及坡道上,除雪作业单位应根据预报采取 “预防在前”的措施。在降雪前或初始时,可视情撒施适量融雪剂; 在降雪量不超过10mm/次时,撒施量不得大于5g/m2,在中到大雪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撒施量,保障路面不结冰。其他道路的融雪剂预撒工作应参照上述要求。融雪作业时,融雪剂撒施量应以作业时地表温度和融雪剂产品使用说明为主要依据。撒施的融雪剂应距车行道外侧道牙1.5米以上。

第十条   人行步道除雪作业以人工清扫为主,不得使用融雪

剂,以减少对树木及绿地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撒施融雪剂时,要保证融雪剂使用的均匀度,不得过量撒施,融雪剂使用以“假融、呈云片状、浅黄色为宜,不得过量撒布以致融成灶色雪泥、雪水状。”为最佳状态。

第十二条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于绿地、树池及其融化后可能影响植物生长的地区内。

第十三条   除雪作业单位应注意融雪剂产品的禁忌事项,避免作业人员受到伤害。禁止各除雪作业单位采用人工撒施融雪剂的作业方式。

第十四条   提倡社会单位及个人开展新型道路除冰雪技术及材料的研究与开发,政府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章   融雪剂检验

第十五条   融雪剂采购和使用单位应将融雪剂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时送本市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产品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检测费由融雪剂生产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融雪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级防雪除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除雪专业单位使 用的融雪剂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生产、提供不合格融雪剂

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融雪剂生产经营者生产、提供的融雪剂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更换或收缴其不合格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城市管理局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融雪剂招投标资格,并将其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日照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从事专业除雪作业的企业使用检验不合格融雪剂产品的,市城市管理局将其违规行为纳入日照市企业信用信息 系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日照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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